各機關組織法、組織通則、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組織準則(以下簡稱組織法規)應規定另以編制表列明其所置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編制表格式如附表一。
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訂定共用編制表之機關,以共用編制表所置職稱之員額加總計算,適用本準則相關員額配置規定。
共用編制表格式如附表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