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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6條 觀護人經綜合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之前科紀錄、保護管束執行情形、警察機關查訪意見、矯正機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鑑定、評估、治療等相關資料,認有施以科技設備監控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實施之。…
  2. 行政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第2條 經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實施測謊者(以下簡稱受測人),依本辦法規定實施。
  3. 行政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第4條 觀護人經綜合保護管束執行情形、矯正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治療或警察機關查訪等相關資料,認有對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實施測謊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施以測謊。
  4. 行政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第7條 …處所、學歷、職業、身心狀況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執行保護管束資料。三、受測人之相關評估、治療資料。四、其他必要之參考資料。
  5.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9條 …報請假釋,經法務部核准後,得許假釋出校,假釋期間並應交付保護管束:一、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二、已進入第一級。三、最近三個月成績,輔導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應在三分以上,學習分數應在二分以上。受徒刑執行…
  6.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21條 …,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交付保護管束。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行逾六個月,已進入第二等,而其第二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7.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1條 …之外,另宣告強制工作者,僅就強制工作執行之。六、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期間不同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者執行之。但另因緩刑期內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同時執行之。七、宣告保護管束之外,另宣告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
  8.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0條 …用前條之規定,停止其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但停止期間應併付保護管束。前項停止執行期間,如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停止執行之裁定,經撤銷後,其停止之期間,不算入感化教育之執行期…
  9.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4條 保護管束,應按其情形交由受保護管束人所在地或所在地以外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處置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事務。
  10.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5條 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負隨時調查、監督之責;必要時,得予以警告,或另行指定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之。
  11.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5-1條 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處所報到。檢察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應將關於受保護管束人之裁判書、身世調查表暨其他有關書類,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後,應…
  12.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6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得指定其遵守一定之事項;受保護管束人不遵守時,得予以告誡,或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
  13.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7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如遷徙他處,或有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事由時,應事先報由檢察官另行指定。
  14.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8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其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列舉事實,立即報告。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認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即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15.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9條 受保護管束人逃匿、死亡或復犯他罪時,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即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並應由檢察官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受保護管束人應召服役,準用前項規定。
  16.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9-1條 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時,應報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核准之。檢察官應將執行保護管束情形,連同執行書類,函請遷入地區之管轄法院檢察官,另行指定保護管束者,繼續執行未了期間之保護管束。
  17.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0條 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性行、生活習慣等情況。
  18.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1條 以保護管束代監護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促其繼續完成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並應注意其心身狀態及其行動與療養。觀護人對於付保護管束代監護者,得轉介適當團體或機構。
  19.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2條 以保護管束代禁戒處分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促其禁戒及治療,並隨時察看之;必要時,得報請警察機關協助。
  20.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3條 以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處分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輔導以適當之工作,並考察之。
  21.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4條 緩刑或假釋期內,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生活行動及交往之人。
  22.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4-1條 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前項驅逐出境,準用第八章之規定。
  23.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4-2條 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
  24.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4-3條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
  25.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5條 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執行。
  26.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6條 保護管束期間,執行已達十分之九,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延長之。
  27.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7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得報請檢察官為前二條之聲請。
  28.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7-1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並應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29. 行政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17條 …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二、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執行滿一年六個月,已晉入第二等,其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二十二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
  30.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54-2條 …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