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7條執行保護管束者,如遷徙他處,或有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事由時,應事先報由檢察官另行指定。
- 第68條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其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列舉事實,立即報告。…
- 第69條受保護管束人逃匿、死亡或復犯他罪時,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即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並應由檢察官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
- 第69-1條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時,應報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核准之。檢察官應將執行保護管束情形,連同執行書類,函請遷入地區…
- 第70條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性行、生活習慣等情況。
- 第71條以保護管束代監護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促其繼續完成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並應注意其心身狀態及其行動與療養…
- 第73條以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處分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輔導以適當之工作,並考察之。
- 第74條緩刑或假釋期內,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生活行動及交往之人。
- 第74-1條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前項驅逐出境,準用第八章之規定。
- 第74-2條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
- 第74-3條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
- 第75條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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