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4-2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六章 保護管束 第74-2條 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