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7-1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六章 保護管束 第77-1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並應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