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1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六章 保護管束 第71條 以保護管束代監護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促其繼續完成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並應注意其心身狀態及其行動與療養。觀護人對於付保護管束代監護者,得轉介適當團體或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