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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11 頁-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3-2條 …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核定編定為工業區或依產業創新條例核定設置為產業園區之土地,且其核定編定或設置非屬興辦工業人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者。六、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七、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八、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
- 行政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15條 …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運動產業園區,並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輔導、補助、獎勵。前項輔導、補助、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 行政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第21條 …優先適用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法規申請補助。四、運動產業園區內運動場館設施之興整建及營運,優先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法規申請補助。
- 行政經濟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加強科技產業園區與產業園區之開發及管理,特設置經濟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行政經濟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單位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分別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之規定,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二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 行政經濟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入。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
- 行政經濟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支出。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出。三、管理及總務支出。四、其他有關支出。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2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局得商請警察主管機關,在各科技產業園區設置警察單位,兼受本局之指揮,依法辦理科技產業園區內有關警察業務。
-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局得商請消防主管機關,在各科技產業園區設消防單位,依法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前項消防單位,兼受本局之指揮、監督。
- 行政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 行政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第3條 …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開發設置,並為主管機關所轄之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及受託經營之下水道機構。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工業區,指依產業創新條例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與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及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開發之工業區。
-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其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之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資金全部由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籌措者,應依委託開發契約規定辦理。
-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出售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依使用性質,訂定出售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8條 …管機關得撤銷承購之核准,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主管機關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一、於接獲核准承購通知書後,放棄承購。二、逾期未繳清價金或開發管理基金。
-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9條 申請人申請換承購同一主管機關開發管理之同一產業園區不同筆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以書面提出,並以一次為限,換承購後,售價增減部分,應按比例補退差額保證金。前項申請,應於接獲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但主管機關已核發產…
-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標售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訂定標售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出租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依使用性質,訂定出租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0條 …管機關得撤銷承租之核准,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主管機關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一、於接獲核准承租通知書後,放棄承租。二、逾期未繳清第一期租金或擔保金。三、拒不簽訂租賃契約者。
-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1條 申請人申請換承租同一主管機關開發管理之同一產業園區不同筆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以書面提出,並以一次為限;換承租後,租金增減部分,應按比例補退差額保證金。前項申請,應於接獲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但已簽訂租賃契約書…
-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3條 …以申請承購當時之土地或建築物價金為準。但該土地或建築物為適用產業園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承租,且為該措施實施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取得所有權者,應以申請承租當時之土地或建築物價金,作為承購價金。前項但書之承購價金,如因產業園區…
-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4條 …復原狀,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同意承租人以同品質之材料為之。產業園區建築物於租賃契約終止再行出租時,經原承租人繳交相當於二個月租金同額之回復原狀保證金,並切結如次承租人不願按現況承租時,仍負擔回復原狀之義務者,主管機關得…
-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5條 主管機關標租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訂定標租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1條 產業園區內之使用人因下列原因,得以書面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短期承租同一產業園區產業用地或建築物:一、因建築或安置工程須使用鄰地。二、因辦理與使用人所營事業相關之產品發表、展示或其他短期活動。三、臨時堆置或裝卸材料、零件…
-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6條 社區用地之配售對象如下:一、產業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二、產業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所有權人。但以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公告停止所有權移轉之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三、為配合產業園區開發,而被一併徵收…
-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7條 …區用地之配售,由主管機關按劃定地區辦理。但中央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其社區用地之配售,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1條 產業園區內土地或房屋,如因遺漏徵收或調整開發範圍而補辦徵收時,由原辦理配售機關按被徵收所有權人持有之權利價值,就產業園區內尚未配售之社區用地,依前條規定辦理配售。
-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3條 社區用地配售予被徵收所有權人之價格,按該產業園區開發成本計算。
-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5條 …住宅之社區用地時,應先公布一定期間,優先售予該社區用地所在之產業園區內企業興建員工住宅及售供員工興建住宅;產業園區內企業及員工未於公布期間內提出申購者,視為放棄優先申購之權利。前項公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