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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條前條公布之出售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二、出售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 第5條申請人申請承購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應繳納按售價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金。前項保證金於承購案核准時,無息抵充應繳之價金;未經核准…
- 第6條申請人應依公布事項規定提出承購之申請;申請人所提申請承購文件不足或內容有缺漏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
- 第7條申請承購經核准後,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其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繳清價金及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
- 第8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承購之核准,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主管機關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一、於接獲核…
- 第9條申請人申請換承購同一主管機關開發管理之同一產業園區不同筆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以書面提出,並以一次為限,換承購後,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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