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一節 出售
主管機關出售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依使用性質,訂定出售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前條公布之出售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出售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四、申請承購資格及條件。
五、申請承購程序。
六、售價。
七、應附具之文件。
八、其他應公布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出售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四、申請承購資格及條件。
五、申請承購程序。
六、售價。
七、應附具之文件。
八、其他應公布事項。
申請人申請承購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應繳納按售價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於承購案核准時,無息抵充應繳之價金;未經核准時,無息退還。
前項保證金於承購案核准時,無息抵充應繳之價金;未經核准時,無息退還。
申請人應依公布事項規定提出承購之申請;申請人所提申請承購文件不足或內容有缺漏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放棄申請,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承購資格或條件者,主管機關應退回申請,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承購資格或條件者,主管機關應退回申請,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承購之核准,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主管機關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一、於接獲核准承購通知書後,放棄承購。
二、逾期未繳清價金或開發管理基金。
一、於接獲核准承購通知書後,放棄承購。
二、逾期未繳清價金或開發管理基金。
申請人申請換承購同一主管機關開發管理之同一產業園區不同筆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以書面提出,並以一次為限,換承購後,售價增減部分,應按比例補退差額保證金。
前項申請,應於接獲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但主管機關已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者,不得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應於接獲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但主管機關已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者,不得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