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公布之出售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二、出售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四、申請承購資格及條件。五、申請承購程序。六、售價。七、應附具之文件。八、其他應公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