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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承購之核准,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主管機關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一、於接獲核准承購通知書後,放棄承購。
二、逾期未繳清價金或開發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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