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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9條 爆炸物應儲存於火藥庫內。但當日需用之爆炸物,經指定專人看管,得暫時存放於工作場所之安全處。
  2.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0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除合於第二十一條規定經核准者外,應設置火藥庫及看守房,並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
  3.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1條 爆炸物販賣業者及購買者,其儲存或使用爆炸物地點鄰近他人火藥庫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火藥庫。
  4.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3條 爆炸物變質或有其他不堪使用情形需廢棄處理時,爆炸物之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應填具爆炸物廢棄申報書,載明擬廢棄爆炸物種類、數量、處理時間、地點與方法及作業安全防護措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5.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4條 爆炸物購買者申購之爆炸物,除緊急需要外,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移充他用。申購之爆炸物,於作業結束有賸餘或不再使用時,應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販賣業者估價收回或由洽定之購買者承購。
  6.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5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置爆炸物管理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爆炸物之收發、儲存、搬運或使用之管理事項。二、督導押運爆炸物。三、其他有關爆炸物管理事項。前項爆炸物管理員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之…
  7.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爆炸物使用人員或爆炸物管理員: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犯內亂、外患、公共危險、殺人、竊盜、強盜、侵占或擄人勒贖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三、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
  8.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7條 爆炸物管理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時,應即指定適當之人代理;四日以上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三十日以上時,應遴用規定資格之人代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二、爆炸物管理員…
  9.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8條 在爆炸物製造廠、火藥庫或使用場所,不得吸菸、使用火源或擅自攜入易燃性、著火性物質。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9條 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對於爆炸物之包裝,應於容器外部明確記載爆炸物名稱、製造日期、批號、重量或數量、圖示、主要成分、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製造廠商名稱、地址、搬運注意事項及燃燒或爆炸危險之標示;容器內部須附物質安全…
  11.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0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於爆炸物失竊或遺失後二十四小時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陳報。爆炸物購買者,如為工程承攬施工者,並應立即通知工程委辦單位。
  12.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1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遇爆炸物發生災害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急或救護措施,並速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13.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2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備置簿冊登記進出爆炸物種類、數量、時間、來源等項,以備稽查;其紀錄至少保存五年,並應定期將爆炸物產銷或消耗數量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14.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3條 主管機關為防止災害得隨時派員檢查爆炸物製造、販賣或使用之工作場所安全設施、考核爆炸物管理及使用人員,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簿、冊、書、表等紀錄。受檢查單位及有關人員對於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
  15.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4條 …止災害、維護公共安全,認為有災害發生之虞或已發生災害時,得令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一、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設備或火藥庫。二、禁止或限制其製造、販賣、儲存、運輸或使用爆炸物。三、變更爆炸物存放處所。
  16.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5條 …期徒刑: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報經查驗合格擅自開工生產爆炸物者。二、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廢棄處理爆炸物者。
  17.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6條 …續處罰: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報經查驗合格擅自開工生產爆炸物者。二、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設置營業分處所者。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販賣爆炸物予未取得爆炸物配購證之對象者。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
  18.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7條 …情形之一、未以專車由專人押運、未照核定路線或未照核定時間運輸爆炸物者。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未經由爆破專業訓練之人員使用爆炸物者。三、未依第十九條規定儲存、暫時存放或指定專人看管爆炸物者。四、未依第二十條規…
  19.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8條 …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核准擅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之火藥庫者。二、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置爆炸物管理員負責辦理規定之事項者。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撤換爆炸物管理員之處分者。四、…
  20.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9條 軍事機關自行使用爆炸物之製造、購買、輸入、運輸及儲存,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21.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40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登記之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應自本條例施行後,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依本條例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行辦理各項許可;屆期未辦理者,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22.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42條 有關爆炸物製造、使用與器材等之新技術及新產品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23.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製造使用與器材之新技術及新產品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製造使用與器材之新技術及新產品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爆炸物使用之新產品指現場拌合爆劑使用之硝酸銨原料(以下簡稱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包括多孔性粒狀硝酸銨、未敏化硝酸銨乳化劑等。
  25.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爆破專業人員,指爆炸物領退料人員、裝藥人員、發爆人員、爆破警戒人員、爆破監督人員及暫存看管專人。各人員負責職務內容如下:一、領退料人員:自火藥庫提領爆炸物至工地或將工地使用賸餘之爆炸物退還至火藥庫儲存。二、裝藥…
  27.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加火藥爆破作業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訓練,其訓練課程包括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受訓期滿成績及格,並提出結業證書者,得予採認該結業證書,並據以申請爆破專業人員證。
  28.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證明之外國人或本國人員擔任。前項特殊發爆作業以因業務上需使用爆炸物銷毀廢棄地雷或未爆彈藥、進行水底爆破或電影爆破特效,爆破高爐殘銑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使用爆炸物必要之發爆作業為限。領有爆炸物管理員證或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結…
  29.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火藥爆破作業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結業證書或爆炸物管理員證影本。但依第十二條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作業網站申請,且已有訓練合格紀錄者,免附。二、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
  30.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爆炸物購買者對其所僱用或委託之爆破專業人員,應於第一次購買爆炸物前造具爆破專業人員名冊(附件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新任人員或原列人員離職時,亦同。造報前項爆破專業人員名冊時,應檢附各新任爆破專業人員之下列書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