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9條 法規: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29條 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對於爆炸物之包裝,應於容器外部明確記載爆炸物名稱、製造日期、批號、重量或數量、圖示、主要成分、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製造廠商名稱、地址、搬運注意事項及燃燒或爆炸危險之標示;容器內部須附物質安全資料表及說明書,註明爆炸物儲存年限及安全注意事項;條狀之炸藥,應註明批號。爆炸物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合包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