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4條 法規: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使用、儲存及處理 第24條 爆炸物購買者申購之爆炸物,除緊急需要外,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移充他用。申購之爆炸物,於作業結束有賸餘或不再使用時,應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販賣業者估價收回或由洽定之購買者承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