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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1條 為維護與行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之權利,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2條 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為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之海域。前項專屬經濟海域包括水體、海床及底土。中華民國之大陸礁層為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之海底區域。前項海底區域包括海床及底土。
  3.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3條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之外界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
  4.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4條 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重疊時,其分界線依衡平原則,以協議方式劃定之。前項協議未能達成前,得與相鄰或相向國家基於諒解及合作之精神,作成過渡時期之臨時安排。前項臨時安排不…
  5.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5條 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下列權利︰一、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之生物或非生物資源之主權權利。二、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之管轄權。三、海洋科學研究之管轄權…
  6.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6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應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申請許可。
  7.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7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8.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8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法令適用於前項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第一項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四周,應劃定安全區…
  9.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9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並應接受其管制。中華民國政府於必要時得撤銷許可或暫停或停止其海洋科學研究活動。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10.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10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11.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11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航行之船舶,有任何違法污染海洋環境之排放行為時,中華民國得要求該船提供其識別標誌、登記港口、上次停泊及下次停泊之港口,以及其他必要之相關資料,以確定是否有違法行為發生。前項有違法排放嫌疑之船舶,若拒…
  12.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12條 為因應特殊狀況,中華民國得在其專屬經濟海域劃定特定區域,採取為防止來自船舶之排放、航行及其他行為所生污染之強制性措施。
  13.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13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天然資源或自然生態,因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或破壞時,該行為人與其雇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14.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14條 對洄游於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外之魚種,中華民國政府具有養護及管理之權利。外國漁船在捕撈此類魚種時,應適當顧及中華民國對此類魚種之養護及管理措施。前項洄游魚種種類及養護管理措施,由行政院訂定公告之。
  15.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16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對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人或物,認為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時,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強制驅離、或逮捕其人員,或扣留其船舶、航空器、設備、物品等,並提起司法程序。
  16.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17條 不遵守法令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17.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18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18.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19條 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建造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或令其回復原狀。經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者,處新臺…
  19.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20條 …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捕、撈)獲物︰一、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二、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經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
  20.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21條 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設備。
  21.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22條 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探測儀器及資料。經許可後,違反許可之內容、目的或第九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者,亦同。
  22.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24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中華民國刑法之相關規定處罰之︰一、對於中華民國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二、公然聚眾而有前款行為。三、毀棄、損壞或隱匿中華民國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
  23. 行政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 第4條 …項規定申請路線勘測,其勘測寬度於中華民國鄰接區外界線向陸側之海域,以零點五浬為限;於中華民國鄰接區外者,以五浬為限。但有特殊情形,得於計畫書敘明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5. 行政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 第6條 …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路線劃定之許可:一、預定舖設路線經過海域礦區者,該礦區礦業權者之同意書。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該管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三、依漁業法規定應請求漁業權變更、撤銷或停止行…
  26.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2條 …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
  27.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條 …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殯葬、海域、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
  28.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依本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海域用地以外之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及其附帶條件如附表一;海域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區位許可使用細目如附表一之一。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由內政部…
  29.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2條 依第六條第三項附表一之一規定於海域用地申請區位許可者,應檢附申請書如附表一之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依前項於海域用地申請區位許可,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始得核准:一、對於海洋之自然條件狀況、自然資源分布、社會發展…
  30.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6-3條 …個案情形核定許可期間,並核發區位許可證明文件,將審查結果納入海域相關之基本資料庫,並副知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