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4條 法規: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重疊時,其分界線依衡平原則,以協議方式劃定之。前項協議未能達成前,得與相鄰或相向國家基於諒解及合作之精神,作成過渡時期之臨時安排。前項臨時安排不妨礙最後分界線之劃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