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為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之海域。前項專屬經濟海域包括水體、海床及底土。中華民國之大陸礁層為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之海底區域。前項海底區域包括海床及底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