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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旅館業登記證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旅館名稱。二、代表人或負責人。三、營業所在地。四、事業名稱。五、核准登記日期。六、登記證編號。七、營業場所範圍。
  2.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旅館業應將旅館業專用標識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旅館業專用標識型式如附表。前項旅館業專用標識之製發,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之。旅館業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3.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旅館業專用標識編號列管。旅館業非經登記,不得使用旅館業專用標識。旅館業使用前項專用標識時,應將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型式與第一項之編號共同使用。
  4.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旅館業專用標識如有遺失或毀損,旅館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5.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旅館業應將其登記證,掛置於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
  6.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8-1條 旅館業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刊登之住宿廣告,應載明旅館業登記證編號。
  7.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旅館業登記證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旅館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登記。
  8.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旅館業登記證如有遺失或毀損,旅館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9.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旅館業應將其客房價格,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旅館業向旅客收取之客房費用,不得高於前項客房價格。旅館業應將其客房價格、旅客住宿須知及避難逃生路線圖,掛置於客房明顯光亮處所。
  10.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1-1條 旅館業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用者,應將其收費方式、計算基準等事項,標示於菜單及營業現場明顯處;其設有網站者,並應於網站內載明。
  11.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旅館業於旅客住宿前,已預收訂金或確認訂房者,應依約定之內容保留房間。
  12.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登記;其保存期間為半年。前項旅客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13.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旅館業應依登記證所載營業場所範圍經營,不得擅自擴大營業場所。
  14.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旅館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對於旅客建議事項,應妥為處理。二、對於旅客寄存或遺留之物品,應妥為保管,並依有關法令處理。三、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協助其就醫。四、遇有火災、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對住宿旅客生命…
  15.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糾纏旅客。二、向旅客額外需索。三、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四、為旅客媒介色情。
  16.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旅館業知悉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二、施用毒品。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五、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
  17.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屬公司組織者,應於暫停營業前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非屬公司組織者,應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8.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8-1條 依本規則設立登記之旅館建築物除全部轉讓外,不得分割轉讓。旅館業將其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出租或轉讓他人經營旅館業時,應先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下列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一、旅館轉讓申請書。二、有關契約書副本。三、出租人或…
  19.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8-2條 旅館業因公司合併,其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依法概括承受者,應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備具下列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一、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合併之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二、公司合併登記之證明及合併契約書副…
  20.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旅館之建築管理與防火避難設施及防空避難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法令實施檢查;經檢查有不合規定事項時,並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
  21.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主管機關人員對於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進行檢查時,應出示公務身分證明文件,並說明實施之內容。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22.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交通部得辦理旅館業等級評鑑,並依評鑑結果發給等級區分標識。前項辦理等級評鑑事項,得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或委託民間團體執行之;其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或委託民間團體執行第…
  23.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2條 民間機構經營旅館業之貸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發展觀光政策之需要,得洽請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
  24.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3條 經營管理良好之旅館業或其服務成績優良之從業人員,由主管機關表揚之。
  25.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旅館業申請登記,應繳納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規費新臺幣五千元;其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旅館業登記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一千元;其申請補發或換發旅館業專用標識者,應繳納新臺幣四千元;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或…
  26.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6-1條 …利之事實者,應於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作營利使用者,應依本規則…
  27.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除位於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由直轄市政府依附表一之規定裁罰外,其餘之國際觀光旅館業及一般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依附表一之規定裁罰。
  28.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附表二之規定裁罰。
  29.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文件。前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包括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休閒農場登記證、餐廳、浴室等相關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第一項第一款…
  30.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條 …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七、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八、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