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旅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三章 專用標識之型式及使用管理 第17條 旅館業專用標識如有遺失或毀損,旅館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