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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旅館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旅館業專用標識編號列管。
旅館業非經登記,不得使用旅館業專用標識。
旅館業使用前項專用標識時,應將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型式與第一項之編號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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