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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法 第9條 …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
  2. 行政建築法 第28條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
  3. 行政建築法 第99條 …雜項工作物。五、興闢公共設施,在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依規定期限改建或增建之建築物。六、其他類似前五款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前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4. 行政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13條 …社會住宅之資格。二、將住宅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四、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並經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仍不為支付。五、積欠管理維護費或其他應負擔…
  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3條 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除本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個別興建農舍、建築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一、…
  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9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類│建築物用途│都市計畫內區域│都市計畫外區…
  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40條 凡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行為之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本編第一百四十一條附建基準之規定設置防空避難設備。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建築物變更用途後應附建之基準與原用…
  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41條 …行前已供學校使用之建築物,於修正施行後有前條所定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情形,致其防空避難設備未達原附建基準,或有增加容納使用人數者,應按其未達原附建基準之人數差額或增加之使用人數,按每人一平方公尺計算該部分應附建之防…
  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50條 凡從事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及拆除等行為時,應於其施工場所設置適當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等安全措施,以預防人命之意外傷亡、地層下陷、建築物之倒塌等而危及公共安全。
  1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1-1條 …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符前條第一項規定,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申請改建或修建。三、原建築基地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其中部分經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致賸餘基地無法符合規定,或建築基地上之建築物已領有使用執照,於重…
  1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3-1條 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未規定者依本規則各編規定。
  1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3-2條 …理事項。合法建築物因震災毀損,必須全部拆除重行建築或部分拆除改建者,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規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另定,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
  13.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32條 …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變更使用、…
  14.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改建、修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
  15.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積、各…
  16.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0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
  17. 行政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4條 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築查報及…
  18. 行政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12條 …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法行之。
  19.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3條 …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應依本辦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原有之建築物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依該規則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20.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6條 …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利用原有農舍拆除重建、增建、改建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證明文件。選用主管建築機關製訂之標準建築圖樣者,得免附第一項第七款圖件。
  21.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7條 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其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辦法之有關規定。
  22.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4條 …,改進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二、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施。三、維護: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都市更新事業得以前項二種以…
  23.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36條 …興修或改善計畫,含配置之設計圖說。八、整建或維護區段內建築物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及設計圖說。九、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十、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十一、文化資產、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有…
  24.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42條 …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不在此限。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
  25.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54條 …在此限: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26.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80條 不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恢復原狀措施,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27.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41條 …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
  28.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58條 …政府得公告禁止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土地重劃地區之最低面積標準、計畫書格式及應訂事項,由內政部訂定之。
  29.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64條 …並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二、整建: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必要時,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三、維護: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
  30.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69條 …劃定後,其需拆除重建地區,應禁止地形變更、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