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28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建築許可 第28條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