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2條 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法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