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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監理事項。十一、船員及引水人管理事項。十二、打撈業管理事項。十三、船舶海事報告簽證事項。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2.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辦事細則 第5條 調度課掌理下列事項:一、港勤船舶之調度作業事項。二、與引水人配合作業之連繫協調等事項。三、港動作業資料的資訊作業及工作通知單之產製事項。四、其他交辦事項。
  3.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5條 …貨櫃業散站經營業監理事項。十一、打撈業管理事項。十二、船員、引水人及動力小船駕駛人監理事項。十三、船舶海事案件調查及海事評議事項。十四、船舶航海及輪機記事簿核閱簽證事項。十五、兩岸航運運輸監理事項。十六、馬祖地區試辨兩岸…
  4. 行政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5條 …員監理執行有關事項。七、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監理事項。八、引水人管理事項。九、船務代理業監理事項。十、海運承攬運送業監理事項。十一、貨櫃業散站經營業監理事項。十二、動力小船駕駛監理事項。十三、船舶海事案件調查及海事評議…
  5.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擭運送業監理事項。十一、船員及引水人及動力小船駕駛人監理事項。十二、打撈業管理事項。十三、船舶海事報告簽證項。十四、資訊業務之開發、建置、執行事項。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6.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冊、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擭運送監理事項。十、船員及引水人及動力小船駕駛人監理事項。十一、打撈業管理事項。十二、船舶海事報告簽證事項。十三、資訊業務之開發、建置、執行事項。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7. 行政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2條 …考試或檢覈及格領有及格證書之左列人員。一、河海航行人員。二、引水人。三、驗船師。四、船舶電信人員。五、民用航空人員。
  8. 行政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3條 …員特別級報務員一等報務員通用級話務員二等報務員限用話務員三、引水人,資位計分二種:甲種引水人乙種引水人四、驗船師,資位計分一種:驗船師五、民用航空人員航空無線電台電信人員,資位計分四種:一等報務員二等報務員一等話務員二等…
  9. 行政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第5條 …書。四、最近一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三張。五、證書費:(一)申請引水人或驗船師執業證書者,每件新台幣二、○○○元。(二)申請船長或輪機長執業證書者,每件新台幣一、○○○元(三)申請大副、大管輪執業證書者,每件台幣五○○元。(…
  10. 行政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對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港口棧埠作業業者、引水人、委託之驗船機構、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經營國內航線之國際郵輪業者,配合執行防疫措施所生費用得予補貼。
  11. 行政引水法 第1條 本法所稱引水,係指在港埠、沿海、內河或湖泊之水道引領船舶航行而言。
  12. 行政引水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引水人,係指在中華民國港埠、沿海、內河或湖泊執行領航業務之人。本法所稱學習引水人,係指隨同引水人上船學習領航業務之人。
  13. 行政引水法 第3條 引水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14. 行政引水法 第4條 引水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交通部定之。
  15. 行政引水法 第5條 交通部基於航道及航行之安全,對引水制度之施行,分強制引水與自由引水兩種。強制引水之實施,由交通部以命令定之。
  16. 行政引水法 第6條 強制引水對於下列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之:一、軍事建制之艦艇。二、公務船舶。三、總噸位未滿一千之船舶。四、其他經航政機關核准之國內航線或引水區域工程用之船舶。前項第四款之核准辦法,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17. 行政引水法 第7條 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其最低名額,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定,呈報交通部核備;變更時亦同。
  18. 行政引水法 第8條 專供引水工作所用之引水船,應申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註冊編列號數,並發給執照。
  19. 行政引水法 第9條 前條引水船,應具備左列標誌:一、引水船船首,應用白漆標明船名及號碼,船尾應用白漆標明船名及所屬港口。二、引水船執行業務時,應於桅頂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引水旗號。
  20. 行政引水法 第10條 各引水區域之引水費率,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定,呈報交通部核准後施行;調整時亦同。
  21. 行政引水法 第11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引水人考試及格者,得任引水人。
  22. 行政引水法 第13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引水人: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二、受停止執行領航業務期間尚未屆滿,或經廢止執業證書者。三、視覺、聽覺、體格衰退,不能執行職務,經檢查屬實者。四、年逾六十五歲者。五、犯罪經判處徒刑三年以上確定…
  23. 行政引水法 第16條 …民國船舶在一千噸以上,非中華民國船舶在五百噸以上,航行於強制引水區域或出入強制引水港口時,均應僱用引水人;非強制引水船舶,當地航政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規定僱用引水人。在強制引水區域之航行船舶,經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
  24. 行政引水法 第17條 招請引水人之船舶,應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招請引水人信號,並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事前向當地引水人辦事處辦理招請手續。
  25. 行政引水法 第18條 二艘以上之船舶同時懸掛招請引水人信號時,引水人應對先到港之船舶應招,倘其中有船舶遇險時,引水人須先應該船舶之招請。
  26. 行政引水法 第19條 船長於引水人應招後或領航中,發現其體力、經驗或技術等不克勝任或領航不當時,得基於船舶航行安全之原因,採取必要之措施,或拒絕其領航,另行招請他人充任,並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27. 行政引水法 第20條 引水人應招登船從事領航時,船長應將招請引水人之信號撤去,改懸引水人在船之信號,並將船舶運轉性能、噸位、長度、吃水、速率等,告知引水人。引水人要求檢閱有關證書時,船長不得拒絕。
  28. 行政引水法 第21條 引水人持有交通部發給之執業證書,並向引水區域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登記,領有登記證書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
  29. 行政引水法 第22條 引水人應於指定引水區域內,執行領航業務。
  30. 行政引水法 第23條 引水人必須經指定醫院檢查體格合格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引水人在其繼續執行業務期間,每年應受檢查視覺、聽覺、體格一次,當地航政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並得隨時予以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