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18條 法規:引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引水人之僱用 第18條 二艘以上之船舶同時懸掛招請引水人信號時,引水人應對先到港之船舶應招,倘其中有船舶遇險時,引水人須先應該船舶之招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