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13條 法規:引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引水人資格 第13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引水人: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二、受停止執行領航業務期間尚未屆滿,或經廢止執業證書者。三、視覺、聽覺、體格衰退,不能執行職務,經檢查屬實者。四、年逾六十五歲者。五、犯罪經判處徒刑三年以上確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