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二章 引水人資格 條文:第11~15條(共 5 條) 法規:引水法全文 第11條中華民國國民經引水人考試及格者,得任引水人。 第12條(刪除) 第13條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引水人: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二、受停止執行領航業務期間尚未屆滿,或經廢止執業證書者。三、視覺、聽覺、體格衰退,不能執行職務,經檢查屬實者。四、年逾六十五歲者。五、犯罪經判處徒刑三年以上確定者。 第14條(刪除) 第15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