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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定價方式,其容量費率按公用售電業高壓及特高壓電力之基本電費定價;能量費率依下列原則定之:一、依機組單機裝置容量分別計價。二、得考量公用售電業各時段購電成本。三、輸配電費用得考量成本屬性及時段別平均負載分…
  2.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4條 公用售電業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得於必要時收購合格系統所生產之電能,其能量費率以電力交易平台日前輔助服務市場補充備轉容量之電能價格上限為計價上限,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收購措施之啟動時機、適用對象、收購期間、收購費率…
  3.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6條 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其不足電力得向當地公用售電業申請經常用電;其購電費率,以能源用戶經常用電適用電價計費。
  4.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7條 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向公用售電業申請之備用電力,得連接輸配電業經常供電線路或另接輸配電業其他供電線路,以備其系統發電機組維修或故障時,供電至由合格系統發電供給之全部或部分場所。
  5.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8條 …算方式如下:一、用電月份:(一)合格系統之定期檢修,如經公用售電業同意安排於非其所公告之夏月期間進行者(用戶檢修計畫應於檢修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公用售電業),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計算;定期檢修期間未滿一個月部分,概按日比例計…
  6. 行政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第5條 …。受獎勵者如將其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力躉售予公用售電業,其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之期初設置成本參數須扣除儲能設備費用、人事費用及其他必要措施費用以外之實質設置階段獎勵經費。
  7. 行政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第3條 經依電業法及相關規定取得營業許可之售電業及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三十萬瓩以上者(以下簡稱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費用,其計算公式如下:一、售電業繳交基金之費用=非再…
  8. 行政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除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期限外,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及八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交基金之費用,並依規定格式填具申報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如附件一)。
  9. 行政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第5條 售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如因停業、歇業、電業執照或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經撤銷或廢止,應自事實發生或處分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結算及停止繳交作業。
  10. 行政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第6條 …基金費用之繳交或結算經審查若有溢繳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退還售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如有短繳之情形,應令其於指定期間內補繳。
  11. 行政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預估次一年度應繳交基金費用之度數,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申報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如附件二)。
  12. 行政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以併網型直供或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