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六章 購電及備用電力費率 第17條 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向公用售電業申請之備用電力,得連接輸配電業經常供電線路或另接輸配電業其他供電線路,以備其系統發電機組維修或故障時,供電至由合格系統發電供給之全部或部分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