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六章 購電及備用電力費率 第16條 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其不足電力得向當地公用售電業申請經常用電;其購電費率,以能源用戶經常用電適用電價計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