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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有及接受補助文化資產資料公開辦法 第2條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其調查研究、發掘、維護、修復、再利用、傳習、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報告等相關資料(以下簡稱文化資產資料),除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資產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
  2. 行政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第2條 …關對於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補助項目如下: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及其他相關事項)。二、管理維護。三、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四、其他專案計畫。
  3. 行政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第3條 …:一、保存及再發展計畫、規劃設計、登錄範圍內建物及環境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其他相關事項計畫)。二、登錄範圍內之全境巡察。三、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四、其他專案計畫。
  4. 行政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第5條 …保存維護計畫、保存計畫、規劃設計、登錄範圍內建物及環境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其他相關事項計畫)。二、登錄範圍內之全境巡察。三、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
  5.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2條 為處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事項,就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其相關法令之適用,由主管機關會同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6.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3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及之土地或建築物,與當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不符者,主管機關得請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
  7.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4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於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外,應基於該文化資產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因應計畫內…
  8.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竣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依其核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前項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應送古…
  9. 行政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4條 …及其地景性、場域性、事件性等價值之分析。二、既有建造物或設施再利用適宜性之分析。三、土地使用之因應措施。四、建築管理、消防安全之因應措施。五、結構與構造安全及承載量之分析。六、其他使用管理之限制條件。
  10. 行政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6條 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修復或再利用等保存維護工程竣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史蹟、文化景觀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依其核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前項竣工相關書圖及因應計畫,應送史蹟、文化景…
  11. 行政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7條 …書圖及因應計畫,進行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修復或再利用等保存維護修復完成後定期維護之查核。必要時,得會同史蹟、文化景觀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12. 行政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2條 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13. 行政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3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14. 行政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4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15. 行政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5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二、規劃設計。三、施工。四、監造。五、工作紀錄。六、其他相關事項。
  16. 行政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
  17. 行政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7條 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
  18. 行政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9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
  19. 行政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0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20. 行政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2條 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
  21. 行政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3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
  22. 行政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4條 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23. 行政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8條 …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聚落建築群之保存、維護及再利用,應採下列方式輔助之:一、補助聚落建築群保存調查及登錄之經費。二、補助聚落建築群保存、維護及再利用之相關經費。三、提供聚落建築群保存、維護及再利用相關之諮…
  24.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以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本辦法所稱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再利用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前項再利用機構以經…
  25.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一、事業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二、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但經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26.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管理局為之。前項申請文件,應包括: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四、其他經管理局指定…
  27.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三項第三款之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者,得共同提出試驗計畫申請文件一式十份,經管理局核准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於試驗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試驗結果報請管…
  28.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五份,向管理局為之。前項申請文件,應包括:一、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二、再利用運作計畫書。三、其他經管理局指定文件。前項第二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一、…
  29.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內容資料欠缺者,管理局應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但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得延長十個工作日。依前項審查後,管理局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得前往現場履勘。實質審查後其內容資料應修正者,管理局應通…
  30.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再利用許可之申請,有下列情形者,管理局應予駁回:一、申請文件補正加計修正之總日數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二、於原許可期間未依再利用許可文件內容之檢測項目及頻率進行再利用產品之檢測,或其檢測結果未符合再利用許可文件內容,累計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