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竣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依其核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前項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應送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