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於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外,應基於該文化資產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因應計畫內容如下:一、文化資產之特性、再利用適宜性分析。二、土地使用之因應措施。三、建築管理、消防安全之因應措施。四、結構與構造安全及承載量之分析。五、其他使用管理之限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