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0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