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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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