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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7 頁-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37條 保護機構經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財產,其種類、數量(額)如有變動者,應報經本部許可後行之。保護機構之決算依法報請本部備查時,如有涉及財產總額變更者,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本部許可,並於收受許可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38條 本部為監督保護機構之業務正常運作,得命保護機構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本部為前項監督時,除得命保護機構提出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外,並得視需要,聘請專業人士協助或會同相關機關(單位)共…
-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39條 本部為執行本辦法所定各項監督管理及審核事項,得視需要設保護機構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會)。監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本部指派相關司處主管兼任外…
-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40條 保護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予糾正,並命其限期改善:一、業務項目、管理或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動支或處分捐助財產。三、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捐助財產之登記或儲存者,或有同條項之…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第4條 保護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償付時,應於該違約證券商或期貨商總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明顯處張貼公告,並於保護機構及相關之網站登載,公告之主要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償付金額等相關事項。二、申請償付之方式及地點。三、…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第5條 保護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償付證券投資人時,證券投資人得受償金額之計算如下:一、普通交易買進有價證券者,為其已付之價款;普通交易賣出有價證券者,為其應得之價款。二、融資買進有價證券者,為其已付之自備款。…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第6條 保護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償付期貨交易人時,期貨交易人得受償金額之計算如下:一、期貨交易人於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二、期貨結算機構完成結算程序後,期貨交易人之利得。三、期貨商與期…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第7條 保護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償付時,應以現金償付。保護基金對每家證券商或期貨商之每一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一次之償付金額,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限。保護基金對每家證券商或期貨商之全體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一次…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第9條 …定應償付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之償付金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護機構應將償付金額予以保留,暫不償付:一、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已受破產宣告尚未選任破產管理人者。二、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死亡尚未辦妥繼承者。三、其他依法令…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第10條 保護機構於完成審核作業後,應將審核結果,依申請人申請時留存之通訊地址以書面方式通知,付款方式除申請親自領取外,應劃撥至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在違約證券商或期貨商原指定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第一項申請人因本辦法第九條暫不…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6條 …指定之機構申訴;或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5條 本法所稱保護機構,指依本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6條 本法所稱保護基金,指依本法捐助、捐贈及提撥,而由保護機構保管運用之資產及其收益。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7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下列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設立保護機構:一、證券交易所。二、期貨交易所。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四、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五、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六、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七、期貨商業同…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8條 保護機構之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保護機構業務之指導、監督、財務之審核、辦理變更登記相關事項,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9條 保護機構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保護機構之名稱、捐助目的及事務所所在地。二、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三、業務項目。四、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五、董事、監察人之產生方法、資格、人數及任期。六、事務單位之組…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10條 保護機構應於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一、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之…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10-1條 保護機構發現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或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11條 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三人以上。董事依下列方式遴選(派)之:一、主管機關自捐助人推派之代表中遴選。二、主管機關指派非捐助人代表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額三分之二。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15條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監察人得隨時調查保護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第…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為保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必要時,得命令保護機構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決議,或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檢查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17條 保護機構為處理下列情事,得請求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或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一、依本法規定提出之調處案件。二、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未受償債權之償付。三、…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18條 保護機構為利業務之推動,應設置保護基金;保護基金除第七條第二項之捐助財產外,其來源如下:一、各證券商應於每月十日前按其前月份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金額之萬分之零點零二八五提撥之款項。二、各期貨商應於每月十日前按其前月份受託…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0條 …:一、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償付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之用。二、保護機構依本法執行業務之支出及其他必要費用。三、依本法規定提起之訴訟或提付仲裁所需之費用。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前項第二款之經費,以當年度保護基金孳息及…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1條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有下列情形時,保護機構得動用保護基金償付之:一、證券投資人於所委託之證券商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其於證券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並已完成交割義務,或委託該證券商向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請求履約…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2條 …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得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保護機構為處理調處事項,應設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組織及調處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5-1條 …於小額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經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相對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處期日到場者,調處委員得審酌情形,依申請人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調處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前項之方案,應經調處委員三人以上…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6條 調處成立者,保護機構應作成調處書,併同調處事件卷證,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七日內,送請保護機構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核定。法院因調處書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有其他不能強制執行之原因而未予核定者,法院應將其理由通知…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8條 保護機構為保護公益,於本法及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期貨事件,得由二十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仲裁或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付仲裁或起訴。證…
-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8-1條 法院為審理保護機構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訴訟,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