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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2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三、蒐集資料之項目。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以下…
  2. 行政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3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下列事項:一、忠誠度及信賴度。二、工作及生活背景。三、合作意願及動機。
  3. 行政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6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
  4. 行政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7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即告知第三人:一、原因事實消失者。二、蒐集目的達成者。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者。
  5. 行政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8條 警察與第三人聯繫,應注意保密,並主動探詢其蒐集資料情形。第三人之陳述有保全之必要,得經其同意後,予以錄音留存;其交付之證據資料,應載明取得之過程與方法。第二項之錄音紀錄或證據資料,應依第十一條規定管理。
  6. 行政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9條 警察應隨時考核第三人之忠誠度及信賴度,並適時檢討其工作成效。前項工作成效未達預期者,得視案情狀況,加強其蒐集資料技巧及方法之訓練。第三人之忠誠度、信賴度或工作成效經評估認為已不適任者,應停止執行,並依第七條報請終止合作關…
  7. 行政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10條 警察對第三人所蒐集之資料,應客觀判斷其取得過程及方法,參酌經驗及結果事實情況,評鑑其可信性。前項資料經研判認為可信,且具證據價值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資料欠詳盡者,應告知繼續蒐集;必要時,應予適當之指導。二、資料足資…
  8. 行政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11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前項檔案文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第一項文件供閱覽時,應由啟封者及傳閱…
  9. 行政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12條 …費用時,應以專責人員名義具領後,親自交付第三人。前項經費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10. 行政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第2條 警察機關為維護警察紀律、鍛鍊員警體能及充實其實務知能,應實施常年訓練,以因應社會環境及工作需求,有效遂行警察職務。
  12. 行政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第3條 各級警察機關辦理常年訓練之權責區分如下: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全國性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考核事宜。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負責所屬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考核事宜。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屬分局:…
  13. 行政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第4條 …為對象,充實專業知識及勤(業)務能力。(四)幹部訓練:以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屆畢業生及分駐(派出)所以上各級主官(管)為對象,充實工作經驗、技能,傳授幹部領導之能力。(五)其他訓練:前四目以外之一般性訓練。二…
  14. 行政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警察勤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警察勤務裝備機具之配備,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15. 行政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警察勤務裝備機具,指本條例第七條之勤務執行機構實際從事本條例第十一條各項警察勤務所需使用之防護型、蒐證型、通訊型及警械等裝備機具。前項之裝備機具應由勤務執行機構指定專人妥善管理。
  16. 行政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3條 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消防系、所、科、組、班畢(結)業學生,於畢(結)業分發職務尚未取得法定任用資格前,其管理依其他法令規定。第四條至第九條所定職務等階,係指職務列等之最高等階。本標準以警察官職務所定…
  17. 行政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2條 …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分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消防系、所、組畢業或警察大學消防初級幹部警佐班結業。二、現任消防機關(構)相當災防員或科員以上職務。三、現任消防機關(構)小隊長或同職序職務二…
  18. 行政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2-1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災防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消防系、所、組畢業或警察大學消防初級幹部警佐班結業。二、現任消防機關(構)相當科員以上職務。三、現任消防機關(構)小隊長或同職序職務一年以上。
  19. 行政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4條 …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隊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警察(專科)學校以上學校消防教育畢(結)業。二、現任警察機關警(隊)員,並經內政部消防署辦理之消防基礎訓練合格。
  20. 行政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5條 下列人員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消防系、所、組畢業或前二校四個月以上消防教育結業:一、直轄市消防局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分隊長、災防員。二、縣(市)消防局大隊長、副大隊長、分隊長、災防員。三、特種搜救隊隊長、…
  21. 行政警察獎章條例 第1條 警察人員著有功績或特殊優良事蹟者,依本條例頒給警察獎章。
  22. 行政警察獎章條例 第2條 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內政部頒給警察獎章:一、辦理警政工作,於警察之建置、制度改進及教育,有特殊成績。二、研究警察學術,有特殊貢獻。三、防範制止暴動或其他重大事變。四、舉發或緝獲內亂、外患或其他重大危害國家安全之…
  23. 行政警察獎章條例 第3條 警察獎章分為四等,每等分三級,均自三級起依次晉級,並得因積功晉等級,最高晉至一等一級。
  24. 行政警察獎章條例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款請頒者,視功績頒給一至三等之警察獎章,但同一事蹟不得重複請頒獎章。依第二條第十一款請頒者,警監職頒給一等,警正職頒給二等,警佐職頒給三等,比照警佐職頒給四等。
  25. 行政警察獎章條例 第5條 警察獎章由內政部核頒獎章及證書,並辦理登記管理事項。警察獎章遺失者,得經由服務機關請補發證書。
  26. 行政警察獎章條例 第6條 警察獎章得於參加國家重要慶典集會時佩帶。佩帶警察獎章應服裝整齊;有勳章時,應佩帶於勳章之次。
  27. 行政警察獎章條例 第7條 獲頒警察獎章人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應繳還警察獎章及證書。
  28. 行政警察獎章條例 第8條 警察獎章及證書式樣,由內政部定之。
  29. 行政警察獎章條例 第9條 依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及教育人員,準用本條例頒給警察獎章。
  30. 行政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劃定警戒區後,得通知當地警察分局或分駐(派出)所協同警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