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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警政目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第1條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第1條
法規: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條
本辦法依
警察
教育條例
第十二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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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警察機關為維護警察紀律、鍛鍊員警體能及充實其實務知能,應實施常年訓練,以因應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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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警察機關為維護警察紀律、鍛鍊員警體能及充實其實務知能,應實施常年訓練,以因應社會環境及工作需求,有效遂行警察職務。
第3條
各級警察機關辦理常年訓練之權責區分如下: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全國性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考核事宜。二、…
第4條
常年訓練區分為一般訓練及專案訓練,其目標如下:一、一般訓練:(一)個人訓練:以員警個人為對象,銜接學校養成教育,吸收新知…
第5條
個人訓練內容包括學科訓練及術科訓練,其範圍如下:一、學科訓練:以陶冶品德修養、專業知識、法令規章及執勤要領為主。二、術科…
第6條
學科訓練實施方式如下:一、自行研讀:本署編撰教材,由員警自行研讀;各單位並得視地區特性、勤(業)務需要,自行編印補充教材…
第7條
術科訓練為射擊訓練及體技訓練。每人每月集中訓練八小時。
第8條
射擊訓練項目為基本射擊、應用射擊及戰鬥射擊,由本署律定訓練進度,各單位依測驗成績分組實施並管制執行。
第9條
體技訓練項目為綜合逮捕術、跑步、柔道、跆拳道、綜合應用拳技或其他應勤技術訓練,並依任務特性編組實施。
第10條
組合訓練實施方式如下:一、日常訓練:結合日常勤務,由派遣單位之主官(管)或指派教官,循任務提示、警棋推演、現地指導(演練…
第11條
業務訓練由各業務單位,依業務特性及需求,策訂訓練計畫實施。
第12條
幹部訓練由各單位針對幹部勤(業)務需要,策訂訓練計畫實施。
第13條
特定任務訓練,各單位在特定時間內,針對勤(任)務特性策訂計畫,採講授、研討、現地偵察(演練)、警棋推演等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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