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獎章條例 第4條 法規:警察獎章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警察獎章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款請頒者,視功績頒給一至三等之警察獎章,但同一事蹟不得重複請頒獎章。依第二條第十一款請頒者,警監職頒給一等,警正職頒給二等,警佐職頒給三等,比照警佐職頒給四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