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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警政目
警察獎章條例
第11條
警察獎章條例 第11條
法規:
警察獎章條例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1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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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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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警察人員著有功績或特殊優良事蹟者,依本條例頒給警察獎章。
第2條
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內政部頒給警察獎章:一、辦理警政工作,於警察之建置、制度改進及教育,有特殊成績。二、研究警…
第3條
警察獎章分為四等,每等分三級,均自三級起依次晉級,並得因積功晉等級,最高晉至一等一級。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款請頒者,視功績頒給一至三等之警察獎章,但同一事蹟不得重複請頒獎章。依第二條第十一款請頒者,警監職頒…
第5條
警察獎章由內政部核頒獎章及證書,並辦理登記管理事項。警察獎章遺失者,得經由服務機關請補發證書。
第6條
警察獎章得於參加國家重要慶典集會時佩帶。佩帶警察獎章應服裝整齊;有勳章時,應佩帶於勳章之次。
第7條
獲頒警察獎章人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應繳還警察獎章及證書。
第8條
警察獎章及證書式樣,由內政部定之。
第9條
依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及教育人員,準用本條例頒給警察獎章。
第10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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