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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獎章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簡任警官因累功已晉至一等一級而續著勞績者,得由內政部彙報或專案呈請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特獎之。
薦任以下警察人員得因累功晉至較高一等之第三級,但同一人員在一年內以晉級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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