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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 81 頁-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4條 …規定取得符合證書,並將影本備置於船上者,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船舶初次評鑑。船舶經初次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6條 船舶經初次評鑑或換證評鑑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者,於第二與第三週年日間,其安全管理機構應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期中評鑑。船舶經期中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安全管理證書上簽署。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7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於符合證書或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換證評鑑。換證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換發符合證書或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有效期間自原證書有效期限起五年。但於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評鑑合格者,…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8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政機關得通知安全管理機構申請安全管理機構或船舶額外評鑑:一、經航政機關發現有嚴重威脅人員安全、船舶安全、環境或無法有效執行本規則之虞,須立即採取矯正措施者。二、船舶發生以下海難事故:(一)人員死亡或嚴重…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9條 安全管理機構或船舶經航政機關觀察、文件紀錄查核或人員面談後評鑑不符合、缺失或有建議事項時,安全管理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缺乏有效之系統性管理,且嚴重威脅人員、船舶安全、危害環境,經評鑑不符合,而須立即採取矯正措施者,…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0條 符合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書及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格式如附件一。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31條 符合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遺失、破損或記載事項變更時,安全管理機構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32條 符合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換發前,安全管理機構應向航政機關繳銷原領證書。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34條 安全管理機構向航政機關申請核、補、換發符合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時,每張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35條 本規則發布日前航政機關所核發之符合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書及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依各該證書原有效期限。
- 行政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營固定航線之本國籍及外國籍船舶運送業(以下簡稱業者)。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維護計畫),並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維護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三條…
- 行政船舶法 第1條 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之管理,特制定本法。
- 行政船舶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且可移動之水上載具,包含客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二、客船:指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人,主要以運送乘客為目的之船舶。三、貨船:指非客船或小船,以…
- 行政船舶法 第4條 下列船舶,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軍事建制之艦艇。二、龍舟、獨木舟及非動力帆船。三、消防及救災機構岸置之公務小船。四、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非漁業用小船。五、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出海所使用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 行政船舶法 第5條 本法所稱中華民國船舶,指依中華民國法律,經航政機關核准註冊登記之船舶。船舶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登記為中華民國船舶:一、中華民國政府所有。二、中華民國國民所有。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本公司之下列公司所有…
- 行政船舶法 第6條 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懸掛中華民國國旗。但法令另有規定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懸掛中華民國國旗:一、中華民國國慶日或紀念日。二、其他應表示慶祝或敬意時。
- 行政船舶法 第7條 中華民國船舶,不得懸掛非中華民國國旗。但法令另有規定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增懸非中華民國國旗:一、停泊外國港口遇該國國慶或紀念日。二、其他應表示慶祝或敬意時。
- 行政船舶法 第8條 非中華民國船舶,除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或為避難者外,不得在中華民國政府公告為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停泊。
- 行政船舶法 第8-1條 下列船舶,除公務船舶於海上執法,或航行水域開啟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有危害船舶安全之虞者外,應於航行或錨泊時,維持該設備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及船舶呼號等船舶識別資訊:一…
- 行政船舶法 第9條 中華民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不得航行。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下水或試航。二、經航政機關許可或指定移動。三、因緊急事件而作必要之措置。
- 行政船舶法 第10條 船舶應具備下列各款標誌:一、船名。二、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三、船舶號數。四、載重線標誌及吃水尺度。但依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及第八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勘劃載重線或吃水尺度者,不在此限。五、法令所規定之其他標誌。前項標誌…
- 行政船舶法 第10-1條 非中華民國船舶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臺灣地區禁止水域航行或錨泊時,船身應具備下列標誌:一、船名。二、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但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無須具備者,不在此限。前項標誌應為正確標示,並不得毀壞、塗…
- 行政船舶法 第11條 遊艇應具備遊艇證書;小船應具備小船執照。前項以外之船舶,應具備下列各款文書:一、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二、船舶檢查證書或依有關國際公約應備之證書。載運大量散裝固體、液體、氣體貨物、散裝貨油或危險品者,並應具備第…
- 行政船舶法 第11-1條 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臺灣地區禁止水域航行或錨泊時,應具備航海日誌,詳實記載航行活動;遇有事故者,並應一併載明。前項航行活動及事故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船舶開航前之船舶狀態。二、船…
- 行政船舶法 第12條 船名,由船舶所有人自定,不得與他船船名相同。但小船船名在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船舶法 第13條 船舶所有人應自行認定船籍港或註冊地。
- 行政船舶法 第14條 本法所定之各項證照有遺失、破損,或證照登載事項變更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
- 行政船舶法 第15條 船舶所有人於領得船舶檢查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後,應於三個月內依船舶登記法規定,向船籍港航政機關為所有權之登記。前項船舶檢查證書,得依第三十一條規定,以有效之國際公約證書,及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所發船級證書代之。
- 行政船舶法 第15-1條 …成船,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於輸入前檢附買賣意向書或契約書、船舶規範、船舶證明及權責機關同意等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自國外輸入之現成船或使用目的變更者,其船齡不得超過允許輸入之年限。輸入現成船年限表,由主管機關公…
- 行政船舶法 第16條 船舶依第十五條規定登記後,航政機關除依船舶登記法之規定核發登記證書外,並核發船舶國籍證書;必要時,得先行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