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9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通則 第9條 中華民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不得航行。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下水或試航。二、經航政機關許可或指定移動。三、因緊急事件而作必要之措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