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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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 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且可移動之水上載具,包含客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
- 第4條下列船舶,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軍事建制之艦艇。二、龍舟、獨木舟及非動力帆船。三、消防及救災機構岸置之公務小船。四、推進動…
- 第5條本法所稱中華民國船舶,指依中華民國法律,經航政機關核准註冊登記之船舶。船舶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登記為中華民國船舶:…
- 第6條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懸掛中華民國國旗。但法令另有規定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懸掛中華民國國旗:一、中華民國國慶日或紀念…
- 第7條中華民國船舶,不得懸掛非中華民國國旗。但法令另有規定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增懸非中華民國國旗:一、停泊外國港口遇該國…
- 第8-1條下列船舶,除公務船舶於海上執法,或航行水域開啟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有危害船舶安全之虞者外,應於航行或錨泊時,維持該設備…
- 第9條中華民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不得航行。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第10條船舶應具備下列各款標誌:一、船名。二、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三、船舶號數。四、載重線標誌及吃水尺度。但依第五十一條所定…
- 第10-1條非中華民國船舶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臺灣地區禁止水域航行或錨泊時,船身應具備下列標誌:一、船名。二、國際海事組織…
- 第11條遊艇應具備遊艇證書;小船應具備小船執照。前項以外之船舶,應具備下列各款文書:一、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二、船舶…
- 第11-1條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臺灣地區禁止水域航行或錨泊時,應具備航海日誌,詳實記載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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