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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0條 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如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情形者,應依第三章規定之程序及審議結果辦理。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於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因變更原經目…
  2.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4條 依本規則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人應依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之保育綠地及公共設施;其設置之保育綠地不得少於變更編定面積百分之三十。但風景區內土地,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生效前,已依中…
  3.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5條 …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以一次為限︰一、離島地區之申請人及其配偶、同一戶內未成年子女均無自用住宅或未曾依特殊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經核准,且申請人戶籍登記滿二年經提出證明文件。二、原住民保留地地…
  4.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50條 …縣(市)政府審查申請變更編定案件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修正申請變更編定範圍:一、變更使用後影響鄰近土地使用者。二、造成土地之細碎分割者。
  5.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51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變更編定案件並通知申請人時,應同時副知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6.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52-1條 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第六條規定容許使用。二、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
  7.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57條 …者,應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生效後,通知申請人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原申請,並不得再受理。
  8.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58條 申請人依第三十四條或前條辦理變更編定時,其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有為變更前之窯業用地或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之土地,面積合計小於一公頃,且不超過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總面積十分之一者,得併同提出申請。
  9.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9條 …人身分。三、編造國有耕地承領農戶清冊送地價經收行庫。四、通知申請人繳納第一期地價,繳納後三個月內發給承領證書;一次繳清全部地價者,免發給之。五、繳清全部地價後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通知承領人領取土地…
  10.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3條 …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委託地價經收行庫開發地價繳納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第一期地價。申請人不按前項規定辦理者,視為放棄承領。
  11.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本部受理第六條之申請,其申請資料有欠缺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前項資料齊備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申請資料依實質審查或現場勘查意見應補正者,本部應通知申請人限…
  12. 行政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第5條 寄送第二條各款資料所需郵資、運費,由申請人負擔。
  13.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6條 …理放租。同一筆耕地,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同一順序有二以上之申請人同在受理申請期間內申請時,抽籤決定之;依前項有二以上之申請人同在受理申請期間內申請時,亦同。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歷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14.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27條 …前項許可時,除國家重大工程外,應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向申請人收取道路挖補費,並配合其工程進度,進行開挖及修復道路。二、協調或要求申請人自行統一施工,並監督其施工及命其限期完成修復道路。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擅自開…
  15.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以下簡稱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一),載明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條件辦理情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或海域者,應分別向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
  16.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令規定完成公開展覽或公聽會者,免再辦理公開展覽或公聽會。但申請人應將辦理經過及陳情意見處理情形,併同說明書送請審查。申請許可案件涉及國防安全或應保密事項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修正施行前…
  17.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件有應補正事項者,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前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18.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送後九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九十日,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申請人。
  19.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申請許可案件經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依第九條規定申請許可變更:一、增加計畫範圍。二、增加土地使用強度(含建築或設施高度、樓地板面積等)。三、變更許可之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
  20.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申請人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許可內容之檢查,並應作成紀錄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工程完成且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完工證明文件或取得建築使用執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申請人依許可內容應辦及承諾事項已辦理完竣,無再辦理檢查之必要者,…
  21.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進行抽查,申請人對於抽查,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前項抽查,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22. 行政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第10條 …備查。前項登記應登載於登記簿,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將租約發還申請人:一、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應在租約加蓋鄉(鎮、市、區)公所印信。二、租約變更登記,應在原租約後加貼附表,將變更內容予以註記。三、租約終止登記,應在租約加蓋…
  23. 行政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第12-1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檢附之資料,得以電腦查詢者,申請人免予提出。
  24.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3條 …件,稅捐稽徵機關應即移送原查定機關辦理復查,原查定機關應核復申請人,並以副本送稅捐稽徵機關,其原查定數額有變動時,應編造更正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25.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72條 …更正或復查案件,由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移送原查定機關復查後核復申請人,並以副本抄送稅捐稽徵機關。工程、財政、稅捐、地政機關之會同作業要點,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26. 行政住宅法 第9條 …及第十三條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前項規定,實施年限為三年。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第一項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7. 行政住宅法 第18條 …國統一之申請登記平臺,供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資格之人登記,經申請人同意者並得自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介接其家庭成員之戶政、財稅及社會福利個人資料。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資料定期統計分析,將其供給區位、戶數需求、房型配比及所需公共…
  28. 行政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2條 …三、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一)申請人。(二)申請人之配偶。(三)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四)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五)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六)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
  29. 行政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3條 …率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2.有價證券以住宅補貼受理申請期間起始日之持有數額,按當日或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無收盤價者,按面額計算。…
  30. 行政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4條 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之利息有疑義者,得檢附向利息給付機關查調之資料或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財產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財產資料主管機關查調之資料供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