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3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委託地價經收行庫開發地價繳納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第一期地價。申請人不按前項規定辦理者,視為放棄承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