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受理第六條之申請,其申請資料有欠缺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前項資料齊備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申請資料依實質審查或現場勘查意見應補正者,本部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前二項申請人合計補正之總次數,不得超過三次。
申請文件經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申請文件補正之總次數逾前項規定者,本部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