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7 / 85 頁- 行政警察法 第16條 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前項警察機關經費,如確屬不足時,得陳請中央補助。
- 行政警察法 第17條 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由中央定之。
- 行政警察法 第18條 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警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訂定之。
- 行政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二條規定之警察任務,區分如左:一、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警察之主要任務。二、依法促進人民福利為警察之輔助任務。
- 行政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一、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二、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三…
- 行政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縣(市)立法事項如左: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三、關於縣(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四、關於縣(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 行政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直轄市立法事項如左: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三、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四、關於直轄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五、…
- 行政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六條規定之保安警察派駐地方執行職務時,兼受直轄市、縣(市)長指揮監督。其與當地警察機關之聯繫,依左列規定:一、保安警察依指揮監督機關首長之命令,執行特定警察業務,對當地警察機關居於輔助地位。二、保安警察與當地警察機…
- 行政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縣(市)政府設警局(科)者,謂以設警察局為主。如全縣(市)人口未滿四萬,警額未滿八十人,縣之鄉鎮(市)未滿八個,市之區未滿四個者,得設警察科。
- 行政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三、協助偵查犯…
- 行政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十六條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得陳請補助之程序;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縣(市)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
- 行政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十七條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分建築物場地、交通工具、槍械彈藥電訊裝置、刑事器材、消防防護、衛生用具、教育器材、檔案記錄、圖表、體育康樂用具、服勤用品等類,其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警察教育條例 第1條 本條例依警察法第三條及第十五條制定之。
- 行政警察教育條例 第2條 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分別由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辦理。前項學校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行政警察教育條例 第3條 警察學校設警員班及預備班。警員班修業年限一年,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預備班修業年限三年,成績及格者,比敘高級中學畢業資格,經甄試合格升入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其成績特優者…
- 行政警察教育條例 第4條 警察專科學校設專科警員班,修業年限二年,成績及格者,依法取得專科畢業資格。其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前條警員班、預備班,於未設置警察學校之省(市),為應警察員額需求,得經內政…
- 行政警察教育條例 第5條 警察大學設下列系、所:一、學系:(一)四年制各學系:修業年限四年,成績及格者,依法授予學士學位。(二)二年制技術系:修業年限二年,成績及格者,依法授予學士學位。二、研究所:修業年限碩士班一至四年,博士班二至七年,成績及格…
- 行政警察教育條例 第5-1條 警察專科學校各班及警察大學各系、所初試錄取人員,應經身家調查合格,始得入學;其項目、標準及實施程序之調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警察教育條例 第5-2條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學(員)生教育期間,有關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留校察看及功過之獎懲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警察教育條例 第5-3條 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中華民國研習警政,由內政部送請教育部審定後,分發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大學入學;其在校修業期間之協助輔導、公費待遇及補助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警察教育條例 第6條 警察大學得設警佐班、專業班等,辦理現職人員進修教育;得設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等,辦理現職人員深造教育;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警察教育條例 第7條 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之校長、教育長及教務、訓導主管人員資格,除依法律規定外,須曾受第五條警察教育,並曾任警察教育或行政工作五年以上者。
- 行政警察教育條例 第8條 警察教育之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資格,依照教育法令規定辦理;教官資格,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 行政警察教育條例 第9條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受養成教育之學生,得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畢業學生,依法任警察官人員,應依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服務年限未滿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其賠償內容、標準、程…
- 行政警察教育條例 第10條 警察學校之課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大學之教育科目,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 行政警察教育條例 第11條 警察學校教育計畫,應報內政部核備。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大學教育計畫,應報請內政部核轉教育部備查。
- 行政警察教育條例 第12條 各級警察機關應實施警察常年訓練,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 行政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第2條 …成任務,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五、當選直轄市、縣(市)級模範警察或好人好事代表者。六、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