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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32-1條 …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
  2.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32-2條 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拘束債務人自由,並聲請法院處理,經法院命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執行法院得依本法有關管收之規定,管收債務人或為其他限制自由之處分。
  3.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34條 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
  4.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35條 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
  5.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37條 假處分裁定,應選任管理人管理系爭物者,於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使管理人占有其物。
  6.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38條 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
  7.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39條 …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
  8. 司法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 第3條 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新臺幣六十萬元。但律師與工會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逾其約定。法院於…
  9. 司法提存法 第1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提存所,辦理提存事務。提存所之設置,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0. 司法提存法 第3條 提存所置佐理員若干人,輔助主任辦理提存事務,應就具有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者遴任之。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指定書記官兼辦之。
  11. 司法提存法 第4條 清償提存事件,由民法第三百十四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
  12. 司法提存法 第5條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13. 司法提存法 第7條 提存之金錢、有價證券,應交由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之。前項有價證券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者,其提存程序由司法院定之。第一項以外之提存物,法院得指定商會、銀行、倉庫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保管之。
  14. 司法提存法 第8條 …存物保管機構;如係清償提存,應附具提存通知書。前項保管機構為法院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指定者,提存人於提存時應先行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之。
  15. 司法提存法 第9條 …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所附之要件。六、擔保提存者,應記載命供擔保法院之名稱及案號。七、提存所之名稱。八、聲請提存之日期。提存書宜記載代理人、受取權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擔保提存應附具法院…
  16. 司法提存法 第10條 …到提存書,並收清提存物後,應作成收據聯單,連同提存書送交該管法院提存所。前項聯單之通知聯及提存書,提存物保管機構得交提存人逕行持送該管法院提存所。提存所接到提存書後,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載明准予提存之旨,一份留存,…
  17. 司法提存法 第13條 …構代為受取,以代替提存物或連同保管之。前項代為受取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18. 司法提存法 第15條 …存後有毀損、滅失或減少價值之情形時,提存物保管機構得報經該管法院提存所許可拍賣提存物;其有市價者,照市價出賣,扣除拍賣、出賣及其他費用後,將其餘額交由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清償提存之提存物,自提存之翌日起經六個月後未經…
  19. 司法提存法 第17條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一、提存出於錯誤。二、提存之原因已消滅。三、受取權人同意返還。前項聲請,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20. 司法提存法 第18條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一、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二、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
  21. 司法提存法 第20條 …由致未取回或領取提存物者,得於歸屬國庫之翌日起二年內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不能返還者,得請求償還相當於提存物歸屬國庫時之價額。
  22. 司法提存法 第24條 …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十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
  23. 司法提存法 第25條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前項裁定,應自收受異議之日起十日內為之,並應附具理由,送達提存所及關係人。對於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24. 司法提存法 第28條 …一萬元至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逾十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徵提存費。前項提存費及依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拍賣、出賣之費用,提存人得於提存金額中扣除之…
  25. 司法提存法 第29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26. 司法管收所規則 第2條 管收所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置所長一人綜理全所事務。管收所附設於看守所者,由看守所所長兼任所長,受該管之地方法院院長督導。
  27. 司法管收所規則 第6條 管收所發覺被管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隨時陳報該管法院院長: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28. 司法管收所規則 第7條 管收所接收被管收人時,應查驗法院簽署之管收票。提詢回所時,亦同。
  29. 司法管收所規則 第11條 …行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前項處分,應即時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准。
  30. 司法管收所規則 第12條 被管收人對於管收所之處遇,如認有不當者,得向該管法院院長申訴,或於提詢時向法官申訴;法官接受申訴後,應即報告該管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