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所規則 第6條 法規:管收所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6條 管收所發覺被管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隨時陳報該管法院院長: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